6月5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等四部委发布通知,宣布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将在30个城市启动。
按照DRG试点名单通知的政策要求,将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确保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
早在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选定三明、深圳和克拉玛依作为DRG收付费改革试点,如今,在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背景之下,试点范围扩大十倍,突显出“下狠心”治理临床用药结构和控制医疗成本的改革决心。
按照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试点领导机构,由医保、医疗机构和专家组成的技术团队,全面落实试点任务和要求,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不难看出,本次试点城市扩大,是在总结此前福建三明、广东深圳和新疆克拉玛依试点经验基础上,医保局进一步切入医疗行为合规监管,强化医疗服务和产品购买方的强势姿态。DRG工作的深入推进,也意味着医药产品将成为治疗成本,“三医联动”在支付端进行用药把控。
通知还要求各试点城市,按照“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际付费”三步走的思路,确保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2020年模拟运行,2021年启动实际付费。这也意味着DRG试点正加速进入落地阶段。
一直以来,DRG付费制度改革被认为是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点。早在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行业人士表示,“4+7”带量采购通过大幅度压低药品采购价格,从“入口”约束了药品成本,而在临床用药“出口”,如果医保监管部门无法把控好医生开处方的“笔杆子”,同样无法实现控制医疗费用上涨、平衡医保资金收支的目标。
通知还提到,各试点城市在开展DRG试点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对不能采用DRG结算的病例,进一步推进依据大数据的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和按人头付费工作,建立多元复合医保支付体系。
要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参与DRG试点的医疗机构完善内部医疗管理制度,强化医疗行为、病案编码、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健全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
可以看到,在以往的试点中,北京、上海、金华、柳州等城市,都有过降低医疗费用的成功案例。
其中柳州的DRG改革甚至促使当地医院实现了由遭医保扣罚2000万-3000万元,到医保盈余4000万-5000万元的大逆转。
更加重要的是,通过DRG改革,有关部门还将实现对公立医疗机构由费用控制向医疗服务质量、价格的双控制的转变。
文章来源:制药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