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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重大政策发布!事关生物制品工艺变更


2021年6月25日,CDE发布《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该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2021年6月25日)起施行,文件包含了概述、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变更生产工艺、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变更规格或包装规格、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或贮藏条件等9大章节。
 
指导原则适用于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从技术角度阐述生物制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中药学变更研究的基本思路和关注点。这一重大医药政策的发布,很快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是指已经获得上市许可的生物制品在生产、质控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是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国内已上市的生物制品变更申请逐渐增多,如何更好地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是一大挑战。
 
据了解,2005年,我国曾发布《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过程变更管理技术指导原则》,此次指导原则的发布,也是16年以来的初次重大修订,生物制品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的监管将更趋严格。
 
从本次发布的指导原则亮点来看,业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适用范围。适用于预防用生物制品、 治疗用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参考使用,对于疫苗、细胞治疗产品等生物制品的上升后变更,除参考本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另有规定和技术要求的,也应遵照执行。
 
其二,变更分类更科学。指导原则按药学变更可能对生物制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变更分类。依据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由高到低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其中对于重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证明,该变更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对于中等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证明,该变更不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并且不降低产品的质量可控性。
 
同时,该指导原则还明确,对于具体的变更,持有人应结合药品特点,根据研究结果确定变更类别。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研究获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可以不必完全按该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鼓励持有人借鉴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相关技术指导原则中的“质量源于设计”“设计空间”“既定条件”等理念和方法,在加强对药品工艺、质量研究的基础上,开展变更管理相关工作。
 
其三,指导原则明确,已上市生物制品,当发生药学相关变更时,申办者应当充分的评估变更对于受试者安全的影响,在变更前应充分理解产品的性质,评估变更的风险,充分了解法规要求,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因生物制品自身特点不同,变更事项不同、变更程度不同,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会有所差别。

文章链接:制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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